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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发布时间:2017-09-12 15:57:30

【案情】

  2002年7月,王某与杨某口头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5间门面房,以每间年租金3600元的价格交付给杨某使用。杨某缴纳房屋租金至2006年2月3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拖欠至今。故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立即腾退房屋;给付截止2006年7月3日止的租金7500元;并给付自2006年7月4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杨某则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06年的租金,其应在2006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给付租金没有道理,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在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王某陈述,双方约定按月给付,不交租金就停止租赁。对此,杨某予以否认。杨某陈述,租赁期限10年,每年年底前给付上年租金。对此,王某予以否认。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未提供证据。

【法律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庭审中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与杨某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王某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杨某腾退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杨某除应给付王某所欠租金外,还应给付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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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利明,北京京优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设立人),执业律师,具有房地产经济师、土地估价师、证券从业等职称或者从业资格。擅长精通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重大纠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