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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9-14 13:12:22

最高人民法院回函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复函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解释,将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不是则不应该认定,显然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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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利明,北京京优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设立人),执业律师,具有房地产经济师、土地估价师、证券从业等职称或者从业资格。擅长精通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重大纠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