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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权利归属非常复杂,与邻近单位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确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只能寻求特定的国家机关处理确立权属,县级人民政府是确立土地权属的法定机关,对此确权决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更正。《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这是当事人确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供指引性根据,即经过法定程序处理过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通常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执行,这种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执行的法律根据效力,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对此具有最终“拍板权”,为国家稳定土地法律秩序所作的制度设计,解决了各种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确定状态。